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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为

《人民代表网》2015-08-06 08:54:46 作者:高纪明 编辑:刘丽媛 责任编辑:马东良

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能,勇立法治建设潮头,实现地方人大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更大作为。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各级人大发挥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刻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能,勇立法治建设潮头,实现地方人大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更大作为。

彰显监督职能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对于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决定》突出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作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中责任重大,优势明显,作用不可替代。宪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就是强化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既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人大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可以说,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是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没有强有力的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难以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也难以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人大的监督,对于保证其他国家机关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作用。

切实加强人大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一要精心选择监督议题。在确定年度监督议题时,要聚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突出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完全实施到位或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的监督。二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突出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人大决定、决议的执法检查,抓住执法问题关键,采用明查暗访多种手段,加大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健全机制,真正发挥好执法检查的综合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三要突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要严格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标准和处理方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纠错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

大力开展宪法法律的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承载着普法重任。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深入开展宪法法律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涵养公民法治意识。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要通过教育引导,让群众真正参与进来,让法治真正走进群众生活,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只有将法律信仰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深植于群众心灵深处,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形成一种习惯,就能源源不断地释放法律法规的正能量,就能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宪法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依法实施监督让“法治”成为“新常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目标体系和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十六字方针,赋予了各级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加重大的使命和更为重要的责任。

人大作为立法机构、监督机构,始终站在法治建设的最前沿,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担当。因此,牢固确立法治观念、用法治思维统领工作、在法律框架下履职行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开展一切工作的主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谋划工作、作出决策、实施监督,把各项工作导入法治化轨道,全力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始终以法治的思维谋划工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要严格执行职权法定原则,坚持做到“五个依法有据”,即目的依法有据、权限依法有据、内容依法有据、手段依法有据、程序依法有据,真正形成履职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工作思维,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每一项决议决定,发出的每一份审议意见,形成的每一件视察纪要,都于法有据,都符合法律精神,都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让法治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常态”。

始终以法治的手段服务大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注重用法治的要求服务改革大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改革发展中心,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主动作为,积极依法履职,多谋推进改革良策,多行依法监督职能,多为加快发展聚力。切实加强人大监督,突出对重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等重要事项的监督,让改革发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始终以法治的方式推进监督。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实施监督,切实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一是把学习法律法规作为首要任务。重要议题调研学习专业法,常委会审议邀请专家先讲法,代表培训学好当家法,提高法律素养,增强监督底气。力求在监督上不高人一等,但在法律把握上要高人一筹。二是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坚持依法开展监督,审议时不定不切实际的目标,不横加指责工作的不足,不作不近人情的评判,不提漫无边际的建议,做到建议不苛刻、批评不中伤、挑刺不刁难,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有力有效推动“一府两院”模范尊法、严格用法、自觉护法。三是在法治框架内创新监督工作。坚持严格履行法定监督职权与增强人大工作活力统一起来,严格按程序监督与增强工作实效统一起来,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做到执法检查常态化、专题询问常态化、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常态化、上下联动监督常态化,积极探索“听政、问政、督政”等监督形式,丰富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创新人大监督,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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