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称多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提高工程(项目)效益,造福广大人民群众。根据县委指示,县人大常委会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为基本出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县级人大代表参与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纳入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监督小组,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办公室和各科室负责人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监督小组可邀请一些热心人大工作,善于社会活动,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的工作生活在工程(项目)实施地的县级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扩大监督主体的民主性和广泛性。
二、监督范围
第四条 凡在本县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和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含国家下达的专项资金及县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均列入监督小组监督的范围。
第五条 监督事项主要包括工程的招投标情况、施工企业的资质、施工程序、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劳务合同的签订、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监理单位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情况。
三、监督程序
第六条 每年批准落地的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成项目管理部门,在开工前将每项工程的设计图文、施工合同等详细资料的复印件抄送县人大办公室,以便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安排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报的资料,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工程(项目)监督计划,及时组建监督小组,完成人员安排,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监督工作。
第八条 监督方式主要通过人大代表联合巡查、实地视察、现场点评、例会评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监督。
第九条 对列入监督对象的工程(项目),在完工验收前,县人大代表工程(项目)监督小组至少三次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联合巡查和实地视察。
第十条 每完成一次联合巡查,都必须在现场召开评议会,认真听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对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同时组织参与监督的人大代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工程(项目)实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开展单独检查,参加县人大代表工程(项目)监督小组的县级人大代表,在积极参加工作组联合巡查外,须安排时间自行开展明察暗访,跟踪督查。施工现场附近的县人大代表每周利用一天时间进入工地开展工作,是县人大代表的所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每半个月安排一天时间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工程(项目)监督小组为县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小组,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虚心接受人大监督小组的监督,积极配合代表开展监督活动。对监督小组和代表提出的合理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引起重视,认真加以整改提高。
四、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监督证”制度,凡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开展监督工作的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须佩戴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人大代表监督证”,亮明身份,讲明来意,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工程(项目)监督小组的人大代表,要热爱监督工作,高度负责,积极开展工作,并且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监督实效。
第十五条 开展监督工作时,监督小组成员要积极诚恳,实事求是。不得提出超出工程设计范围的要求,更不允许借监督工作的便利,故意刁难施工企业,提出有悖于代表形象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 代表开展监督工作,严格实行工作日志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地点、督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要认真记录备案,以便巡查。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县人大代表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费,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当年监督工程(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参加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农牧民人大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发给适当误工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