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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障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州、县财政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和决算的编制审批。
    第三条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具有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五)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六)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八)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五条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有下列职能:
    (一)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三)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四)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州、县预算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着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复式预算编制,不列赤字。
    财政预算支出应当增加教育和农牧业的投入。
    第八条州、县预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调度使用,不得列入支出。
    第九条州、县预算应当按本级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其中:州级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设置,县级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设置。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个月前,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预算草案执行;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遇有重大事件发生、方针政策调整或者经济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支出和减少收入,涉及预算部分变更及动用上年净结余时,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专项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财政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国库应当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四条预算年度终结时,州、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政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本级财政收入、支出的真实情况,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科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列收入,少列支出。
    第十五条州、县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预算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州、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严格执行预算的,擅自变更预算的,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者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质询,作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并建议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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